2010第七届广州国际霓虹灯展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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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若参展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相应款项,则视为自动放弃所预定之展台,本合同自动失效;

2、若非主办单位原因,参展公司不得中途退展;如确需退展,则所付费用将不得延期和退还;

3、参展公司不得在原展台基础上减小面积,如确需减小,则由主办单位统一另行安排其它展台;

4、参展公司所租之展台不得转租或转让给其他公司,否则主办单位有权收回展台,且不退还参展费用;

5、参展公司之产品不属假冒伪劣,或侵权及涉嫌侵权产品,属合法经营,并属于广告展的参展范围,否则主办单位有权收回展台,且不退还参展费用;

备注:为保障参展企业的权利及展会的顺利进行,请参展商带齐所有参展产品所涉及的 专利证明文件(复印件)前来参展,以备发生专利纠纷时查阅相关文件。 多谢合作!